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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候变化损失损害问题一直是小岛国、最不发达国家和非洲国家等发展中国家最关注的气候谈判议题。损失损害是指超出适应极限的气候变化不利影响。在过去三十年的谈判中,在小岛屿国家联盟(AOSIS)的持续推动下,损失损害发展成为独立的谈判议题,后续也建立了损失损害的治理机制。但是,各方对如何深化现有机制存在分歧,重点反映在圣地亚哥网络模式与架构设计方案、损失损害的国际法地位及其赔偿责任、资金机制的出资使用及管理方法、参与全球盘点模式以及缓发事件和非经济损失五个方面。中国面临着严重的气候变化损失损害,也是高排放的新兴发展中国家,需坚持在“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下进行谈判,以促进的方式推进治理,同时要求发达国家承担相应责任,反对将议题变相泛化至责任和赔偿领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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