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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违法行为对生态环境和人民生活构成严重威胁,有些违法行为甚至危及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环境行政主管部门针对违法行为作出的责令改正决定,由于种种原因总是无法及时落实,究其原因是对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可强制执行性产生分歧。本文分析了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法律属性和强制执行依据,提出把公共利益作为判断强制执行责令改正违法的标准。  相似文献   
2.
将于2003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标志着我国实施多年的排污收费制度将出现新的变化。《条例》与1982年发布的《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以及1988年发布的《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相比,出现九大亮点。个体工商户成为收缴对象《条例》第二条规定:“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的规定缴纳排污费。”目前的排污收费征收对象主要是企业、事业单位和较大规模的个体私营企业,《条例》实施后,个体工商户也将成为排污收费主要征收对象,这不仅为以经济手段控制面广量大…  相似文献   
3.
在基层环保执法实践中,难度最大的莫过于征收排污费工作。究其原因,是因为我们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不严,观念不新,具体表现在收费方式长期以来仍然沿用着原始的“走收”形式,在环保工作的“初级水平”上原地踏步。在基本完善的环保法律法规及迅猛发展的大好形势面前,由干收费方式的严重滞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整个环保工作正常开展;从另一个角度看,它也是使环保法被视为“软法”的原因之一。“走收”,即到企业登门收缴的方式,产生于环保法律不够完善\环保机构不够健全的起步阶段,目前继续采用这种不科学、不规范的收费形式,势必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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