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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具有丰富的制度内涵,在当前强化排污单位污染防治主体责任的政策目标下,对有效形成企业持证排污、政府依证监管格局,提升固定污染源污染防治的法治化水平,具有重要的法律价值。当前应以《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制定为契机,以排污许可证整合企业污染防治义务,厘清政府和企业的权力义务边界,明确排污单位污染排放控制的责任范围,具体化监管要求,增强企业污染物排放管理的预期,激励和推动企业强化对自身排放行为的管理,主动承担环境治理主体责任,提升污染源监管制度效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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