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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爱年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2,(5)
生态保护法属于环境保护法的一个组成部分。目前 ,我国生态保护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 ,但还不十分完善 ,与生态保护和经济发展的要求还不相适应。本文针对生态保护法体系中存在的问题 ,提出进一步完善的建议 ,以促进我国生态保护事业的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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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是有色金属之乡,承载着几千万人口饮用取水的湘江流域是湖南的母亲河,也是湖南百分之八十的重金属污染富集之地.为确保湘江两岸群众的饮水安全与身体健康,重金属污染治理已成为湖南省决策层长期以来关注的重点.2011年3月,国务院批复了《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治理实施方案》,规划投资500多亿元彻底消除污染源.为抓紧完成实施方案的各项任务,湖南省政府办公厅于2012年6月下发了《〈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治理实施方案〉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计划到“十二五”末达到基本解决突出的重金属污染问题、优化涉重金属产业结构、全面治理工业污染源、控制涉重金属企业数量与重金属排放量并逐步解决历史遗留污染问题等目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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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刍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医疗废物严重威胁人体健康。湖南省医疗废物产生量大,处置现状令人堪忧。深入分析了湖南省医疗废物依法集中处置的可行性,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可行性、管理的完善以及地方相关专项立法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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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法》修订是我国生态文明法治建设中的一件大事。201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森林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在立法上取得了一定进步,但仍有完善空间。其立法定位应立足森林生态保护,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在具体制度方面,应进一步健全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完善激励与约束相容的森林资源保护与利用机制;构建完整包容公益和私益诉求的损害救济机制;理顺森林资源损害的法律责任,确保民事责任履行的第一顺位,同时强化森林资源损害与生态破坏的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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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是中国环境法治建设的重要成就。新《环境保护法》与原《环境保护法》相比具有诸多亮点,如体现和贯彻了"保护优先"的理念,规定了生态保护红线制度、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明确了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规定了按日处罚制度。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如新《环境保护法》仍属管理法而非权利法、没有触及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制、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缺乏合理协调、立法技术不够完善等。今后《环境保护法》的发展应注重从管理法向权利法转变、强化地方监管和建立区域性监管、协调环境保护法律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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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有关流域生态补偿的研究和实践探索,均倾向于从责任分配视角来设定流域生态补偿的适用条件。然而,从责任分配视角来界定流域生态补偿之适用条件面临着诸多困境。以水质控制目标作为适用条件的地方立法和以超过Ⅲ类水质标准作为流域生态补偿适用条件之观点,均限缩了流域生态补偿的适用范围,导致了补偿义务主体与受偿主体之间法律关系的混乱,并背离了流域生态补偿的本质和基本功能预设。无论从流域生态补偿的功能定位出发,还是基于该制度构建的正当性基础和可行性考量,均应从权利确认而非责任分配视角来明晰流域生态补偿之适用条件。首先,流域生态补偿的基本功能是流域生态利益正向供给激励,受偿主体的权利确认与保障是这一制度构建的重心。从责任分配的角度来界定流域生态补偿之适用条件,将导致其基本功能的偏离;其次,"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原则是流域生态补偿制度构建的正当性基础,流域生态补偿的本质是对"最少受惠者"发展权的弥补。从责任分配视角界定流域生态补偿之适用条件遮蔽了流域生态补偿法律关系中的"最少受惠者";再次,受益主体的非特定性意味着从权利确认视角来界定流域生态补偿之适用条件将更具有可行性。从权利确认视角来看,流域生态补偿的适用条件应包括:有生态增益行为、非有责主体、不问主观动机与现实损害后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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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管理的关键就在于环境监督管理体制,这不仅关系到环境保护的成败,也关系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因此,环境监督管理体制的改革不仅应是我国《环境保护法》修改应有的题中之义,也是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提出"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要求的关键步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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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域横向生态补偿协商以实效性为核心评价指标。当前,我国流域横向生态补偿协商制度的发挥仍面临着“区域利益主义”倾向盛行、协商主体范围相对狭窄、协商程序可操作性不强、协商内容不完善等诸多制约。为改善流域横向生态补偿协商的实效性,应树立“流域整体性”的治理理念,塑造协同共治的协商主体格局,搭建动态的协商程序规则,缮治协商具体内容。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