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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主要基于案件量有限且分布不均的现实以及满足专业化审判需求与消解地缘因素干扰的双重目的。当前,环境公益诉讼集中管辖制度整体设计不足,提级管辖也并非集中管辖的最佳方式,而最主要的问题是民事公益诉讼与关联的行政公益诉讼、私益诉讼、刑事诉讼在管辖级别上所形成的差异格局或者说是错位配置,无法与环境资源案件跨区划集中管辖的现实充分对接。因此,要从法律依据、管辖法院确定、检察职能衔接、配套制度等方面加以完善与丰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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