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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律师:2003年1月11日《中国环境报》律师信箱中,严律师关于“环境违法行为在两年后才被发现还能给予行政处罚吗”的答复,我认为有几处是不妥当的:一、关于违反环境影响评价行为的继续状态的认定。国家环保总局1999年1月23日(环发〖1999〗23号)《关于如何认定建设单位违法行为连续性问题的复函》中明确规定:“在其依法履行环境影响评价义务之前,其行为应被视为违法行为处于连续或者继续状态”。原国家环保局1995年6月6日(环法〖1995〗329号)《关于延续违法的建设项目追究法律责任问题的批复》也有类似的执法解释。在实践上,未办理环境影响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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