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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仲裁作为解决环境纠纷的非诉方式,较之环境诉讼具有不同的特征。环境仲裁的建立有利于法的正义、秩序、效率价值的实现,最为重要的是,其不违背《仲裁法》的规定。在国外,环境仲裁运用比较典型的有墨西哥和巴西的民间仲裁模式,及日本和韩国的行政仲裁模式,两种模式各具特色。我国环境仲裁的突出特征以1994年《仲裁法》为分水岭,由环境行政仲裁向环境民间仲裁蜕变。结合国外环境仲裁实践分析可知,我国环境仲裁处于初级阶段,面临着行政权侵蚀仲裁权及司法权干涉仲裁权两大严重的问题,制约着环境仲裁的发展,因此需要对其进行合理构建,如修订《仲裁法》,将环境纠纷明确纳入其仲裁范围;形成专业性强的仲裁委员会;选择地域管辖;加强法院对环境仲裁的监督与支持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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