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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我们在学习讨论工伤事故中的重伤事故标准时、对1960年劳动部发出的《试行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的通知》中第四条款,关于严重骨折部分的理解有分歧意见。一部分人认为,确定重伤事故的依据是职工负伤当时,经医生诊断可能成为残废的事故 胸骨、肋骨、脊椎骨、锁骨、肩胛骨、腕骨、腿骨,脚骨等因受伤引起严重骨折为重伤。如果以上部位骨折不严重,经短期治疗痊愈后不影响局部功能,不应确定为重伤 另一部分人则认为,凡属胸骨肋骨、脊椎骨、锁骨、肩胛骨、腕骨、腿骨、脚骨等因受伤引起的骨折均为严重骨折,属于重伤。 编辑同志,究竟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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