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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保护红线在环境法律制度中的融合与创新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自2011年《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首次在国家性文件中提出生态保护红线的概念,生态保护红线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从2014年被写入新修改的《环境保护法》到2017年中共十九大报告再次确认,生态保护红线被推向高潮。它作为新观念新制度,从环境政策转向具体法律制度必须向环保法提出更新的内在需求。生态保护红线对传统环境法律理念提出挑战与革新,它并没有遵循以往以单一环境要素为核心进行制度设计,而是以生态空间整体性和生态系统的完整性作为内在基点进行制度构架。因此,在推行过程中出现生态保护红线与环境法律制度之间的融合问题,亟待解决。两者耦合基础与方法:共同原则——风险预防原则,共同实施标准——生态承载力,前期基础——耕地红线;生态保护红线具体以系统规划方法融入到环保法当中。另外,生态保护红线与环境法律制度的融合主要体现在对生态保护红线的治理选择方面,治理的选择不仅影响红线的具体落实措施,还决定了其与环保法体系的匹配程度。它的具体措施可分为两个维度:治理的质量(如何治理)和治理的主体类型(谁治理)。这两个维度应用于中国生态保护红线的管治方面可进一步转换为善治与谁治理越线责任问题(即谁拥有决策权力与承担责任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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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保护红线制度正处于从政策转换为法律的关键时期,亟需深入研究新时代背景下生态保护红线制度的内在机理和法治化路径,为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提供决策依据,进而保障全国与区域的生态安全。生态保护红线制度以综合生态系统方法理论为指导,是综合生态系统方法理论的具体应用,主要体现在生态空间规划管控制度、生态空间分类分级管制制度和有效性评估制度中。生态系统的整体性视角分析,生态空间规划管控制度建立统一框架,将关联性部门纳入到自然资源管理与实施活动中,进行利益的调节与分配;生态系统管理方式的灵活性角度分析,依据生态空间的弹性和承载能力的不同,采取适应性管理和缓解措施,建立分类分级管制制度;生态系统的动态性方面分析,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随着时间的改变而改变,必须考虑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短期和长期影响,建立有效性评估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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