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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1998年8月22日,申诉人张某到被诉人处(东方机械厂)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6年4月18日,被诉人口头通知与申诉人解除劳动关系。因被诉人未为其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申诉人张某于2006年4月26日遂以东芳机械厂为被诉人申请劳动仲裁,并向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提供了被诉人的地址、联系电话。  相似文献   
2.
被诉人王某(乙方)在申诉人姜堰市某食品厂(甲方)担任销售工作,双方于2004年1月28日签订《销售人员协议书)约定,第一,乙方须在甲方指定的销售区域内销售,要向甲方已派销售人员的区域内销售产品或要向未开发的区域内销售产品时,须经甲方同意;第二,用户的欠款手续由用户出具(包括日期、品种、数量、价格、金额及还款时间),乙方为其担保;第三,销售人员离厂时,要结清所有因客户欠款而形成的往来款,因离厂而导致业务往来款无法收回的,企业不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转移手续,并要求销售人员承担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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