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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与社会公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安全法”)实施26个月后迟迟出台,《交强险》法紊体现出对弱势群体人权和交通从业者合法权益的漠视,设定的保险费平、赔付限额、分项限额等严重违背客观规律,赔付程序繁琐冗长等弊端,被社会各脊斥责为缺失公平正义,与构建和谐社会背道而驰。透过对《交强险》立法初衷及实际效果进行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国部门立法的弊端已到了非改革不可的程度。[第一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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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人遗弃车辆逃离能否以交通肇事逃逸定性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笔者认为,简单的给驾驶人遗弃车辆逃离确定交通肇事逃逸是不可取的,重点要在个案的定性中把握关键、重在事实、掌握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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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人遗弃车辆逃离能否以交通肇事逃逸定性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笔者认为,简单的给驾驶人遗弃车辆逃离确定交通肇事逃逸是不可取的,重点要在个案的定性中把握关键、重在事实、掌握原则。遗弃车辆逃离的方式和原因。从已侦破的弃车逃离事故分析,驾驶人逃离的形式有多种多样,一是不管现场上是否有人员受伤或死亡,不报警就逃离;二是向公安机关或有关部门报警或委托他人报警而逃离;三是将伤者送往医院后逃离。遗弃车辆逃离的原因也具有多重性,一是当事人存在掩盖与事故因果关系的事实和证据,存在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意愿,如:饮酒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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