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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7月5日,浙江省嵊州市董某等6位员工向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某针织总厂拖欠他们3个月工资21572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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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去年4月12日,浙江省嵊州市某领带服饰公司员工王某向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诉称其辞职时公司拒绝退还在招工时向她收取的2.00元实习费。市监察大队立案后,经向有关人员调查并查阅该公司的收款发票簿,证实该公司先后向25名新招员工收取了200元~500元不等的实习费共计5000元。监察大队依据《浙江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15条第四项关于禁止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中“向被录用人员收取培训费、保证金、抵押金等费用”的规定,认定收取实习费行为违法,遂下达了《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该公司在收到指令书10日内全部退还所收取的实习费。[编者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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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浙江省嵊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因克扣拖欠民工工资引起的投诉案件居高不下,元旦春节期间更是案件投诉的高发期,劳动保障部门不得不投入大量的精力、人力来搞清欠工作,这种“救火”式的清欠年年搞,但民工工资年年有拖欠,清了旧账,又发生了新账,欠薪成为建筑施工企业中的一个顽症。为彻底根治这一顽症,变“救火”为“防火”。嵊州市劳动保障局与市建筑业管理局在总结以往清欠工作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双方多次协商,从2004年6月在全市建筑施工企业中推行规范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行为的五项管理制度,现已收到较为明显的效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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