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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财税[2015]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落实国务院精神,进一步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和节能减排,规范和优化增值税政策,决定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进行整合和调整。现将有关政策统一明确如下:一、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具体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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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局)、科技厅(委、局)、工信厅(经信委)、财政厅(局)、商务厅(委、局)、统计局,各国家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单位:
2005年和2007年,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国家环保总局,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统计局等六部委组织开展了两批国家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工作,试点范围涉及重点行业(企业)产业园区、重点领域以及省市,共计178家单位.示范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各地及各试点单位高度重视,制定了发展循环经济的实施方案和规划,推动了技术进步和节能减排,促进了新兴产业发展,在各自领域探索循环经济发展路径和模式,取得了良好的经济社会环境效益,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发挥了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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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提高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实施效果,促进环境保护,现对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退税、免税政策的,其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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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再生资源与循环经济》2008,1(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精神,切实推动再生节能建筑材料的生产与利用,特别是支持推动汶川地震建筑垃圾处理与再生利用,我们研究制定了《再生节能建筑材料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再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再生节能建筑材料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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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生态环境厅(局)、商务主管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现将《关于加快推动工业资源综合利用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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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发改环资规[2024]1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局)、市场监管局(厅、委)、能源局: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大力推广节能减排降碳先进技术,加快提升产品设备节能标准,支撑重点领域节能改造,助力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推动完成“十四五”能耗强度下降约束性指标,经商有关方面,现发布《重点用能产品设备能效先进水平、节能水平和准入水平(2024年版)》,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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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对现行增值税政策进行了调整和完善,并对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和废渣目录进行了修订和明确。现将主要内容摘编如下。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