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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案情简介■2013年3月,衡某被某建筑公司招用为装卸工,双方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规定,衡某的工作职责是装卸建材、挂钩、换轮胎,跟随公司司机一车(组)工作,负责跟车装卸。4月的一天,司机驾驶汽车在装货过磅后等待其他同行车辆过磅时,衡某到车下抽烟、歇凉休息,此时,司机突然启动车辆,将衡某挤伤,致腰1一5横突骨折,左趾骨支骨折。衡某入院后委托妻子请求公司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相似文献   
2.
10年前,陶某被某搬运公司招用为货运员。2013年6月,公司考虑陶某在本公司工作已满10年,依法与其订主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5年10月,陶某在—次搬运工作中不慎受伤,致胃切除二分之一,被认定为工伤,伤残鉴定等级为七级,并领取了—坎性伤残补助金。2013年12月,陶某向公司表示不解除劳动关系,伤好后再回公司上班。2014年1月,公司以书面形式通知陶某回公司上班。陶某以伤势未愈为由拒绝上班。  相似文献   
3.
问:王某等10人于2010年3月1日到某塑料加工厂工作,每天按厂方规定上下班,每月中旬支取上月工资。由于该厂未办理营业执照,于2011年9月50日被取缔。王某等10人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塑料加工厂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厂方代理律师称某塑料加工厂属非法用工单位,与王某等10人形成的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请问: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已提供了劳动的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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