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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晓丹 《再生资源与循环经济》2015,8(1):41-44
德国作为最早发展循环经济的国家之一,已经构成了成熟的法律体系和框架。以三大原则即预防原则、引起者原则及合作原则为指导,制定了发展循环经济的法律法规,其中占据中心地位的《循环经济和废物管理法》的颁布,标志着私有经济主体承担了处理废弃物的责任。产品责任制则为履行此职责提供了保证。着眼于《循环经济和废物管理法》对产品责任制的规定,讨论了用以实现产品责任制的实施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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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晓丹 《辽宁城乡环境科技》2014,(10)
正德国发展循环经济的法律体系德国循环经济的法律体系覆盖了欧盟、联邦、州及地区四个层面,以欧盟颁布的准则为指导,确立了《循环经济和废物管理法》在联邦的中心地位。与其同时施行的从属性的法规主要是为《循环经济和废物管理法》的执行能力服务的,图1展示了为实现循环经济所颁布的法令法规。在此期间进行过多次修正,目前的从属法规由四项条例和一项准则组成,这些法规主要规定了垃圾法上的监督程序。可以说,《循环经济和废物管理法》和其从属的法规是标志着德国进入了循环经济的转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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