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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湿地保护陷入困境的根本原因在于没有确定湿地的法律概念,导致了湿地保护范围不明、管理体制不顺,无法遏止湿地数量与质量双重下降的趋势,亟需通过制定湿地保护的专门法律,建立以科学概念为基础的湿地法律概念,明确湿地保护的范围和对象,建立合理的湿地保护管理体制。在我国,湿地的重要性远未引起足够的重视。湿地具有水陆结合的性质,围填容易、成本低廉,这些使其极易成为经济快速发展中"造地"运动的牺牲品。近20年来,我国顺应国际社会加强湿地保护的大趋势,发布和实施了《中国湿地保护行动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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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为应对环境污染带来的公共健康灾难,建立了环保局与卫生部既分工又协作的体制,两个部门都关注环境污染对人类健康的危害。在职能上,环保局侧重于管制和"污染者",卫生部侧重于服务和"潜在受害者"。联邦层面,环保局与卫生部在管制方面和研究(信息共享)方面紧密合作。地方层面,环保局的主要职能是监督各州执行联邦标准,卫生部的主要职能是提供健康和医疗服务,并在具体工作中密切配合。借鉴美国的经验教训,明确建立"公众健康优先"的环境管理价值取向,针对环境与健康风险管理的特点推进生态环境统一监管机构改革,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推进环境与健康治理体系建设;加强科学研究,加快建设环境与健康风险控制信息系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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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一起典型的生态侵权案件为例,讨论了司法实践中如何将生态安全纳入利益衡量的范围问题。提出了根据宪法保护生态环境的精神,运用诚信原则,将生态安全考虑贯穿于案件事实的认定与法律适用全过程的方式与方法,为妥善解决纠纷提供了可供操作的思路,同时也分析了现行法律对于生态安全保护的不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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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水污染防治法》自1984年颁布实施以来,历经了1996年、2008年两次重大修订。2015年,全国人大将《水污染防治法》修订列入五年立法计划。2016年3月,环保部通过了《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初稿,4月征求工信部、财政部、发改委等31个国务院部委及各省市环保厅意见。6月12日,环保部公布《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正式开启修订之路。2016年12月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提交的《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根据2017年3月印发的《国务院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今年国务院将配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继续审议《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二审)。2017年4月27日,以"水污染防治法修订"为主题的全国政协双周协商座谈会在北京召开,这也是全国政协2017年唯一一次以立法协商为主要内容的双周协商座谈会。现将此次座谈会部分专家、委员发言集结刊登,以飨读者,希望推动水污染防治立法进步、为水环境质量全面改善发挥更大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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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观念下,环境与健康分属两个不同领域,美国作为最早遭遇环境与健康问题的国家,经过多年努力,形成了建立以保障公共健康为核心的环境标准体系和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估框架,实现了对环境与健康风险的有效控制。美国对环境污染物的界定主要取决于其对公共健康的影响,将污染物分为普遍及对公共健康危害较大的污染物、一些污染范围较小或对公共健康危害较小的污染物两类,且采取不同的标准制定方法。在标准制定方面,主要是将有关科学共识转化为可执行的环境标准。为了避免环境标准的不确定性带来的不利影响,建立了包括科学论证、公开透明、周期性审查等较为严格的环境标准制定程序。美国赋予环境标准制度以控制环境与健康风险的功能,并通过建立以保障公共健康为核心的环境标准体系,实现对环境与健康风险有效控制的执法路径,对解决中国目前存在的环境标准价值缺失、体系割裂、内容缺失等问题,实现环境标准的功能再造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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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一起典型的生态侵权案件为例,讨论了司法实践中如何将生态安全纳入利益衡量的范围问题.提出了根据宪法保护生态环境的精神,运用诚信原则,将生态安全考虑贯穿于案件事实的认定与法律适用全过程的方式与方法,为妥善解决纠纷提供了可供操作的思路,同时也分析了现行法律对于生态安全保护的不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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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十九大报告对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作出了重要论断和部署,充分体现了习近平新时代"最严"生态法治观。十九大报告对生态文明建设的全面部署为新时代的环境资源司法创造了新机遇、提出了新挑战,需要环境资源司法确定专门化维度、精细化路径、个案公正价值导向的新目标。环境资源司法必须站在新的起点上,以提升质量与能力为核心,扎实推进环境司法专门化;以实现公平正义为宗旨,稳健发展环境资源审判普通化;以完善生态环境法治为目标,促进立法科学化和司法活动规范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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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破“九龙治水”瓶颈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水问题的解决,首先是国家管理体制的改变,应该彻底打破过去的部门和地域条块分割的管理,建立起流域管理、集中管理的体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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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新的利益冲突、实践经验、理论研究、执政者立法意志几方面分析我国目前已具备自然保护地立法基本条件和重要机遇,但也存在自然环境保护地立法的法学理论基础还相当薄弱、多学科基础支撑和衔接尚待加强等问题。指出我国自然保护地立法应该是一个综合性的立法体系,理想模式是"基本法+专类保护地法"模式,应是以自然保护地基本法为主干、以国家公园等不同类型的自然保护地法规规章为基础的立法体系,需要通过合理确定"国家公园法"的制度类型,同步开展"自然保护地法"的立法研究来逐步实现。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