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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国家十分重视环境保护立法工作,一九七九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这是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大法。该法公布实行以来,许多单位和个人勇于执法,严肃执法,在保护和改善环境,保护生态平衡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由于某些地区、某些部门和单位的领导人,法制观念不强,加上目前环境保护的法制建设还不够完备,缺乏执法程序和法律依据,因此在执行环境保护法令中,得不到各地领导部门的支持。甚至环境保护部门对环境污染案件作出了处理决定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也难以执行。有的案件经济罚款拖延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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