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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保护法》的实施对我国长江流域司法保护提出了新要求,为了实现立法的意义期待,需要在司法层面予以落实,但目前长江流域司法保护仍存在诸多问题。基于对全流域司法、司法协同、动态回应性法治的理论进行分析,厘清长江流域的司法保护仍存在一些问题,如流域创新性规范缺少法律基础、长江流域环境保护机构设置缺乏整体性、未重视能动司法的效用等问题。在厘清上述问题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措施,具体方式包括完善规范基础、加强长江流域环境资源审判机构系统性、加强能动司法效用等对策。以此为今后的长江流域保护提供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促使长江流域司法保护迈入新阶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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