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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候变化诉讼的概念尚不清晰、制度归属有待明确是我国气候变化诉讼发展的重要桎梏。气候变化问题属于“广义的生态环境损害”问题,救济方式包括生态环境损害公益救济和生态环境损害私益救济;气候变化诉讼归属于生态环境损害救济制度,且与生态环境损害公益救济制度高度契合。我国目前应将气候变化诉讼融入生态环境损害公益救济制度,通过不断完善现有制度、积极推进司法解释、有待未来专门立法的方式,促进我国气候变化诉讼进一步发展。  相似文献   
2.
刘飞琴  李婉秋 《环境保护》2021,49(20):62-65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颁布后,广东省等13省(区、市)制定了土壤污染防治地方立法。从形式来看,土壤污染防治地方立法分为"条例"和"办法"两类,立法详尽程度不一。从内容来看,已有土壤污染防治地方立法存在重复立法、法律责任不具体,基金制度不完备等问题。后续地方立法应进一步突出立法的地方特色、细化法律责任、完善基金制度,提升土壤污染防治地方立法的实效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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