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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
原告:泰州某公司
被告:周某
2003年初,被告至原告处工作,2004年12月27日,被告在工作过程中受伤。2005年2月3日,原、被告达成协议,约定被告受伤住院期间,所有医疗费用13470元由原告负担,被告治疗出院后在休养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及后续治疗费用等,由原告承担9500元:被告致残损失,原告方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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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1月15日下午3点20分。浙江省杭州市钱塘江南岸地铁1号线湘湖站坍塌75米,下陷15米,正在路面行驶的11辆车陷入深坑;21个鲜活生命陨落。一位建筑企业安全管理负责人对我谈及此事时一语中的:“安全生产,永远处于危险的边缘。” 相似文献
3.
杜寿兴 《安全.健康和环境》2011,11(8):1-I0001
生命,既坚强无比又脆弱不堪。用距离来衡量,生与死只有一步之遥;用时间来衡量,生与死只在瞬息之间。人人都应该珍惜生命,重视安全,对生命负责,对安全负责。 相似文献
4.
一、基本案情
2005年3月4日,王守一经人介绍受雇于凌若辰,在科达建筑公司承建的某工业厂房工地上从事木工工作。2005年10月27日,王守一在木工作业过程中不慎被电锯割断割伤左手4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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