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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弃置是包括我国在内的沿海国家面临的普遍问题。《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允许缔约方依据主管国际组织制订的国际标准将弃用或不用的海上设施部分或全部留在海洋。为此,国际海事组织出台了《撤除大陆架与专属经济区内海上设施与结构的准则与标准》。而《保护东北大西洋海洋环境公约》(OSPAR)委员会第98/3号决定进一步要求,将弃用或不用的海上设施部分或全部留在海洋,应开展弃置比较评估。英国为履行相关国际义务,制定了《1998年石油法》,出台了《海上油气设施和管线弃置指导性说明》,对弃置比较评估作出了具体规定。本文基于英国的经验,建议我国加强相关立法工作,重视政策指导,探讨引入弃置比较评估的必要性,建立利益相关方参与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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