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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我国生态补偿的立法构想   总被引:26,自引:0,他引:26  
李爱年  刘旭芳 《生态环境》2006,15(1):194-197
分析了以往生态补偿的定义,并从法律的角度给出了生态补偿应有的涵义,即是指为了恢复、维持和增强生态系统的生态功能,国家对导致生态功能减损的自然资源开发或利用者收费(税)以及国家或生态受益者对为改善、维持或增强生态服务功能为目的而作出特别牺牲者给予经济和非经济形式的补偿。回顾了我国有关生态补偿的政策与法律的规定,并探讨了其缺陷:我国有关生态补偿的政策与法律虽然较多,规定得较早,但这些规定很不规范和系统,而且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对负外部性行为的生态补偿存在政策与法律的缺位,即使是对正外部性行为也并非真正意义上的补偿,而只是一种补助或补贴。对我国生态补偿的立法构建提出了初步设想:一要补偿政策应当法律化,使生态补偿成为一项名副其实的法律制度;二要要构建合理的生态补偿法律体系。  相似文献   
2.
编者按 生态补偿法律含义的界定是展开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研究的逻辑起点,但至今尚未统一.本文作者先从资源-环境系统能提供多种价值,以及我们针对其不同价值所设计的不同制度出发,以此明确指出:生态补偿中的"生态"是指生态资源的调节性生态功能;然后将"补偿"与"赔偿"、"补助"、"补贴"相关概念进行比较,明确了"补偿"的含义;最后综合"生态"与"补偿"的含义,并分析法学上已有的生态补偿概念,提出了对生态补偿含义的理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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