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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原系甲公司员工,2008年1月1日,双方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同年12月,王某以“家里有事”为由书面提出辞职,经办理相关手续后离开。之后,王某以甲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申请仲裁,要求裁决甲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并补缴工作期间未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其申请称,甲公司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导致其辞职的主要原因,只是因害怕写明原因后,公司不同意其辞职也不为其办理相关手续,才将辞职原因写成“家里有事”,但甲公司侵犯其权益是事实,且劳动关系已解除,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并补缴工作期间未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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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某是一化工公司员工,2010年11月16日因工受伤死亡,公司未给洪某缴纳社会保险费。洪某亲属向当地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部门在2010年12月24日作出洪某属工伤的认定,2011年1月4日分别送达洪臬亲属及公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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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去年4月12日,浙江省嵊州市某领带服饰公司员工王某向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诉称其辞职时公司拒绝退还在招工时向她收取的2.00元实习费。市监察大队立案后,经向有关人员调查并查阅该公司的收款发票簿,证实该公司先后向25名新招员工收取了200元~500元不等的实习费共计5000元。监察大队依据《浙江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15条第四项关于禁止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中“向被录用人员收取培训费、保证金、抵押金等费用”的规定,认定收取实习费行为违法,遂下达了《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该公司在收到指令书10日内全部退还所收取的实习费。[编者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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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为某公司员工,2012年3月12日至13日没有上班,公司依据规章制度认定李某旷工2天,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李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虽经民主程序讨论通过,并已告知员工,内容也并无违法,但对旷工2天即被解除劳动合同过于苛刻,缺乏合理性。对李某请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予以支持。法院支持李某的依据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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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你好!我公司员工王某2016年12月27日,在工作过程中被车辆撞伤,当场死亡。2017年1月6日,公司与家属签订《工伤赔偿协议》一份,载明:现甲、乙双方一致确认,乙方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所规定的工亡情形,现甲、乙双方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协议第一条约定:甲方一次性赔偿乙方死亡待遇款(包括但不限于: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交通费等)合计人民币35万元整,该款项于本协议订立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