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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申诉人:胡某被诉人:某县供水公司胡某1995年8月经劳动局批准被某县自来水公司正式录用,并签有1993年8月至1996年8月的劳动合同。1995年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自来水公司和胡某签订了自1995年8月至1998年8月的劳动合同。1996年经单位同意脱产到大学学习,1998年7月胡某大学毕业,多次找单位领导要求上班,单位不同意。2000年12月某县自来水公司改制为县供水公司,原公司的财产转移到新公司(原公司未注销),原公司全部职工因劳动合同未到期,整体转移到新公司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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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于1992年7月被分配到某柴油机厂工作。1994年某柴油机厂安排张某到其下属某柴油机进出口公司从事业务员工作,其工资以及各种劳动保险福利待遇等仍然由某柴油机厂发放。1995年1月1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1995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51日,劳动合同中的违约责任中约定,职工在合同期限内擅自离职的,扣销其离职前合同期限内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赔偿费用原则上按照违约期限和本人工资收入确定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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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苏某到一家酒店工作。酒店和其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试用期5个月。3个月后,苏某顺利通过试用期。单位为苏某办理了养老保险,并告诉她以前因为是试用期,所以她的社会保险就从2012年12月办起。请问:试用期间,单位应不应该缴纳养老保险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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