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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长期以来,对于公证机构的性质我国法律界一直存在较大争议.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实施之后的相当长时期,我国公证机构主要定性为国家公证机关,实行行政管理体制.2000年国务院批准的《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中提出要将现有行政体制的公证处尽快改为事业体制,之后,我国公证机构发展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合伙制三种组织形式并存格局.2006年3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六条规定"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虽然《公证法》已经实施,但争议并没有得到解决.公证机构的性质是公证体制的核心,本文就《公证法》的有关规定,对公证机构的性质作进一步的探讨.  相似文献   
2.
随着环保部门着力推动环评机构脱钩改制工作,我国大部分原来属于事业单位法人的环评机构将转变为企业法人。尽管环评机构的公司化改制有利于环评市场的充分竞争,提高环评的质量,但是环评机构作为一种轻资产的人力资本密集型的组织,其承担环评执业风险的能力存在疑问。本文在分析了环评机构的法律责任及其发展的基础上,分别对公司制和合伙制的环评机构的特点及其法律责任的承担进行了研究。尽管新《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了环评机构的连带责任,但公司制的环评机构因其轻资产和法人有限责任仍有可能导致其承担连带责任落空,无法实现立法所欲达到的惩罚、预防及补偿的目的 ;而采用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制的组织形式更符合环评行业的特点,有利于促进其效率的提高和自律的实现,也有利于连带责任的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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