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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区一 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可以不签劳动合同
典型案例
张某于2008年10月25日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称其自进入某公司以来从未签订劳动合同,2008年9月30日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故要求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按照2倍月工资标准向其支付未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工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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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2010年第二期刊登的秦文献同志撰写的《未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数额如何确认》的文章,对于文章中的观点,笔者认为值得商榷,在此略作论述,以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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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系某公司职工,双方曹签订有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2003年4月22日至2004年4月21日。此期间冯某担任财务出纳工作。双方约定劳动报酬为:试用期问工资总额为800元,其中基本工资400元,交通补助150元,通讯补助150元,劳动保护费100元。试用期满后,月工资总额1000元,其中基本工资600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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