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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期的法律定性和法律后果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案例
张某自2000年进入某公司工作,任公司技术开发部副主任,劳动合同每年签订一次.2001年,张某参与了公司的技术开发工作,9月12日与公司签订《技术保密协议》.约定:保密产品主要为公司已在生产和开发成功的各类浸渍手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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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主管部门任命.张某担任了曙光电机厂的厂长。但因经营理念和工作万式小能适应市场经济运作模式,其主管部门从保护干部出发.并征得本人同意.决定让张某担任该厂的总工程师,全面负责企业的技术工作。同时,重新任命了新的厂长。在工作中,张某因企业转产问题与厂长发生分歧.从而影响了企业转产时机.厂长决定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关系。张某认为,自己是主管部门任命的总工程师.厂长无权代表企业解除其劳动关系。于是向某市劳动保障局举报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编者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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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张某自2006年11月起与甲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于该月到甲企业开始工作,工作岗位是加工车间。2007年11月,甲企业提出由于张某的身体原因不适于再在加工车间工作,打算将其另调到其他工作岗位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张某思考了一周后,认为自己这一段时间身体总是不好,实在不适合再在甲企业这种类型的企业工作,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