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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07年2月16日,某县制衣厂47名职工集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反映该厂经营者拖欠他们工资达48万多元,并提供了劳动者单方制作的拖欠工资清单。接到投诉后,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即时组织人员到该厂进行调查取证,该厂经营者亲戚提供的有关账簿显示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是50万元左右。由于该厂经营者已去向不明,劳动关系双方无法核对确实的拖欠工资数额,致使调查程序无法实质性继续开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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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1996年4月宋某开始在被上诉人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塑胶公司)处上班,并于2006年7月1日起续签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岗位是外包组职员;工资标准是标准工资等同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加班工资另计。2008年9月12日,宋某以塑胶公司“克扣和拖欠工资”为由通过特快专递形式向塑胶公司邮寄了一份《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通知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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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1月,我哥哥在本乡某个体户开的石场干活时因发生事故死亡,至今石场老板还欠我哥哥的工资2000多元未付。我哥哥在生前还投了保险。请问,现在石场老板该承担什么责任?我们该怎么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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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2014年第5期刊登的文章《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是否受两年民事诉讼时效限制》(以下简称"原文")认为,"拖欠工资与克扣工资同为‘拖欠工资’,不能区分仲裁时效而且不受一年劳动仲裁时效或两年民事权利诉讼时效的限制"。笔者对此观点不能认同。原文所举案例中二审法院适用法律得当,只是原文混淆了"拖欠"工资与"克扣"工资的概念。"拖欠"与"克扣"工资是否都不应受一年的仲裁时效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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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浙江全省98.5%的农民工已能按时足额领到工资。省政府决定对建筑、装饰装潢、交通施工企业、租赁经营场地企业和己发生过拖欠工资的五类企业,强制推行工资保证金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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