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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当前,对修改《《劳动法》》的呼声很高,但作为一部法律整体上修改有其难度,在这样的背景下,国家首先启动了“劳动合同法》的立法。一般来说,行政法规和一般法律作为我国法律的两种表现形式,存在着位阶上的差别,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若《劳动合同法》由国务院制定作为一部较低效力行政法规,是可以理解的。但实际上《劳动合同法》将成为由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一部较高效力的法律。根据后法优于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劳动合同法》可以并且应该在内容上对不符合现实的法律制度进行纠正和突破,对现实生活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规制,弥补《劳动法》的不足。但这次《劳动合同法》只是在原来的框架内进行了细化,  相似文献   
2.
制定渤海特别法是目前海洋管理部门与学界关注的热点话题,而其中执行体制的规定则是制定这部法律首先需要解决的难点问题。权威数据显示,现行的法律在现行的执行体制下的实施没有对渤海产生理想的管理效果。因此,讨论渤海特别法的执行体制就要选择新的体制。影响渤海特别法执行体制选择的决定性因素有三个:第一个是自然因素。渤海是一个半闭海,是我国唯一的内海,构成一个独立的环境单位,渤海作为一个完整的大生态系统,这就要求把渤海当成一个整体来对待。第二个是行政区划因素。渤海沿岸有4个省和直辖市,与渤海环境管理有关的共有10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这些行政区划单位管理上存在的"搭便车"的可能,从而导致"公地的悲剧"。第三个是管理层级因素。从中央、省市自治区到市、县,构成渤海管理的"四级宝塔",这"四级宝塔"却并不总是一个保持高度一致的执法体系。在这三个因素存在的前提下,首先,渤海特别法应当选择目标导向的执行体制,将渤海环境管理作为目标,通过目标的约束促发执法者的积极性,再由执法者调动行政相对人的行动。其次,渤海特别法应当选择共同负责的执行体制,建立一个由渤海周边行政区参加渤海环境管理机关,各行政区对渤海环境管理共同负责。最后,渤海特别法应当选择政府责任的执行体制。渤海环境保护是政府责任,而不仅仅是政府职能部门的责任,应当把法律所要求的渤海环境保护融入有关层级的整个政府政策的统一体中,使之始终与其它政策相互影响、相互协调。  相似文献   
3.
近年来,关于制定渤海特别法的呼声越来越强烈。作为渤海特别立法的积极拥护者,我们赞同以往著述中的一些观点,同时也认为在正式起草渤海特别法之前我们还有许多无法回避且尚未解决的问题。为渤海管理设立专门的机构就是这些问题之一。以往的渤海治理及环境保护从总体上来说是不成功的,主要原因之一就在于没有一个一体化的专门的管理机构对渤海实施综合管理。渤海已经和正在遭受的多重的损害不仅非单一行政部门或单一执法部门所能阻止和弥补,也非多个分头行动的部门靠分别的执法活动所能救治,只有通过综合管理才能奏效。这种综合管理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对渤海、海岸带、近岸陆域管理做一体化的思考。渤海海陆之间存在着依存关系,脱离这种依存关系的单纯的陆上活动和海里活动都难以解决渤海环境问题。渤海水体覆盖的空间与海岸带、近岸陆域这三部分的集合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渤海生态系统。必须把渤海视为一个环境整体,按照生态系统完整性的要求管理这个环境整体。二是对渤海的污染防治、资源可持续利用、生态保护实施综合管理。三是环渤海省市的协调行动:不管是部门之间的协调、地方之间的协调,还是部门之间、地方之间的双重协调都比分头行动更有利于渤海环境治理。现行管理体制下的任何一个部门都无法在自己的管理活动中把渤海连同海岸带、近岸陆域等当成一个整体来对待。对渤海实施综合管理的组织形式只能是建立具有综合管理功能的渤海综合管理委员会。由这个组织机构统一安排发展与保护两类事情,发展与保护的矛盾才能得到妥善的解决。  相似文献   
4.
由于我国没有劳动争议诉讼程序特别法,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和法院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一般依据《民事诉讼洼》的规定,在确立劳动争议案件的证明标准时,通用民亨诉讼案件的证明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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