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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周某于2007年4月3日进入某电子公司工作,先后任行政助理、人事行政专员。双方最近一期劳动合同期限自2011年4月5日起至2015年4月2日止。因孕期妊娠反应较大,周某自2011年9月起就医,并于当月起休病假。医院分别于2011年10月8日、10月25日、11月1日、11月8日为周某开具疾病证明书,疾病诊断分别为“妊娠呕吐”、“先兆流产”,处理意见(建议)均为“休息壹周”。因公司怀疑周某病假条的真实性,故于2012年2月17日至医院调查。同日,医院医务科出具《情况说明》一份,内容载明:“某电子公司:贵公司员工周某2011年10月8日、10月25日、11月1日及11月8日的疾病证明无相应挂号记录,应属无效疾病证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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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一崞读者: 你好!今年5月1日我国实施《职业病防治法》后,经广泛宣传,尤其媒体报道东莞安加鞋厂正己烷中毒事件后,社会各界对职业危害带来的严重后果有了较深的认识。劳动者从报道中知道患职业病可获得补偿,并由用人单位支付医疗费等费用。目前,不少人主动向有关部门投诉企业中存在的职业危害问题,对自己患的病要求进行职业病诊断,维权意识在逐渐提高,这是社会的一大进步。但是,什么是职业病?有关职业病诊断的法律规定是什么?社会宣传不够,造成一些误区。一些劳动者(患者)误认为在工厂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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