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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道的审判     
杨维松  杨毅 《劳动保护》2004,(11):58-60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法院于2004年1月13日公开宣判一起工伤争议纠纷案,法院一审判决为个体业主打工工伤身亡的农民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判令业主给付死亡农民工遗属医药费、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合计169075.55元。  相似文献   
2.
3.
《中国劳动科学》2007,(11):52-54
案情简介: 鞠某于1996年10月调入某渔具公司从事渔杆拉漆工作,月工资390元。1998年6月渔具公司以鞠某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鞠某在工作期间,渔具公司没有为鞠某参加工伤保险。2004年5月9日鞠某因身体不适住院治疗,入院时诊断哮喘原因待查。5月23日出院,诊断为职业性重度哮喘。  相似文献   
4.
问:李某2009年6月至某木材加工厂从事木材加工工作,双方签订2009年6月至2010年6月期限为一年的劳动合同,月工资为2000元。2010年5月1日,某木材加工厂因工作需要,安排李某节日加班1天,某木材加工厂同意给付李某节日加班费200.01元〔(2000.00元÷30天)×3倍〕,李某不同意,李某主张节日加班费275.88元〔(2000.00元÷21.75天)×3倍〕。请问,李某的主张能否获得支持?  相似文献   
5.
《劳动保护》2021,(7):76-77
笔者认为,从法律性质上分析,职业病民事赔偿是基于侵权责任而产生,与工伤保险待遇有本质上的分野,两者在法律关系基础、给付性质、补偿目的等方面均存在显而易见的区别,因此,不应以工伤保险待遇而完全否定了职业病民事赔偿。与此同时,劳动关系的存续更不应成为职业病民事赔偿的障碍。  相似文献   
6.
有问有答     
《中国劳动科学》2010,(3):57-58
问:孙某于2007年5月至某商场从事售货员工作。2009年5月,因受市场竞争的影响,商场经营不景气,决定裁减人员。商场经理告之孙某写辞职报告,不打算继续留用孙某。孙某上交辞职书时,向某商场经理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经理说:“是你上交的辞职书,主动提出辞职的,不符合给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条件。”请问:某商场是否应该给付孙某经济补偿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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