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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原是甲厂的职工。1998年3月,甲厂与乙公司合并成立乙公司。陈某与乙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0年8月,乙公司通知陈某下岗。同年11月乙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决定歇业,并与职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给予不超过5000元的经济补偿金。此后,乙公司书面通知陈某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但陈某拒绝签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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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自卧龙公司2002年4月成立之初,风某即担任该公司董事长,2006年1月2;5日被股东大会罢免。2005年2月3日,股东大会通过决议,董事长的工作报酬为当年实现利润总和(净利润+所得税+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增值税)的8%。依此规定,风某补领了2003年度和2004年度的工资近60万元。2005年,风某应得工资为876560元,扣除已经支付的工资19736元,尚欠856824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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