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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科学》2009,(5):6-22
2008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制度设计进行了改革和创新,在探索新时期调解仲裁运行机制上迈出了极为关键的一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颁布施行和国务院大部制改革,推动了新时期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制度朝着法律适用统一、办案机构统一、办案规则统一的方向发展。新组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为贯彻实施该法,已经制定并实施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并且正在抓紧制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各地仲裁、司法部门也在不断地总结经验,采取积极措施,贯彻实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上海、广东、江苏等地已经针对一些具体的操作问题出台了指导意见和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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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五”期间.太仓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立足服务经济建设、服务基层群众、服务社会稳定,积极探索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预防为先、调解为主、多方联动“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取得了阶段性成效.在推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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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职工辞职有哪些特殊的程序性规定?其生效时间的确定具有哪些特殊性?事业单位在处理职工辞职问题上应注意哪些问题?本期“以案论法”通过对于一起人事争议案件的分析,对于事业单位职工辞职的法律适用、辞职程序、生效时间等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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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灾科技学院学报》2007,9(3):F0002-F0002
2007年7月10日,中国地震局党组书记、局长陈建民在局直属机关党委常务副书记刘连柱、人事教育和科技司司长何振德、监测预报司司长李克、党组秘书吴仕仲的陪同下,来我院调研检查工作。[第一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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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08年4月10日,赵、钱、孙、李与某公司签订为期3年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终止前,某公司人事管理人员吴某2011年3月8日单独交给四人已盖章、与原劳动合同条件相同的新劳动合同各一份,但四人提出带回宿舍考虑。4月15日,四人将签好字的劳动合同交该公司。7月5日,四人以某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起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赔偿其续订而未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双倍工资(3000元/月)和经济补偿金共计78000元整。某公司同意与四人解除劳动关系,但认为续签劳动合同未成立的责任不在己,不应承担双倍工资赔偿责任。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审理后认为,四人之劳动合同签名均非本人签字、劳动合同不成立,某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四份劳动合同签名系劳动者伪造,故应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支付四人赔偿款、补偿金共计78000元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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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5月2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并附特种作业目录(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将于2010年7月1日实施。为了了解《规定》发布的背景、意义,了解《规定》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做了哪些重大调整,方便公众更好地了解《规定》的相关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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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于3月底向各市人社局印发了《关于组织开展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两基”建设年活动的通知》,进一步推动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实体化基本建设。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