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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劳动立法并未规定竞业禁止条款,《劳动法》第22条所规定的当事人可以约定的保守商业秘密的措施的范围可以解释为包括竞业禁止的内容。但从商业秘密保护与竞业禁止的关系来看,竞业禁止是保守商业秘密的措施之一,但不是唯一措施,即竞业禁止能够发挥出保守商业秘密的制度功能,但还有保守商业秘密以外的制度功能,主要是防止不正当竞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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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如战场,商业秘密一旦泄露,后果不堪设想。据公开资料显示,我国商业秘密刑事案件中,60%与人才跳槽有关,而在商业秘密侵权的民事案件中,90%与人才流动有关。为限制员工流动中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发生,企业最常用的手段是与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但在实践中,有90%企业的竞业限制协议经不起“法律的考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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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可以和知悉其商业秘密及其相关事项的员工签订离职竞业禁止协议,但离职竞业禁止的时间、地域和领域范围必须限制在合理范围内,而且用人单位必须为此提供经济补偿。离职竞业禁止协议采用书面形式,用人单位的文件不具有竞业禁止的效力。生效的离职竞业禁止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违约人必须承担责任。当然,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可以按照约定或者协商解除离职竞业禁止协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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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信息公开范围的例外情况规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环境信息是指反映环境方面的情报、数据、指令和信号等及其动态变化而又对接受者有用的各种情况.从其内容来说,有环境科学信息、环境质量信息、环境保护信息、环境管理信息等;从其来源来说,有政府环境信息、企业环境信息、其他组织环境信息、公民环境信息等;从其传播范围来说,有公开环境信息和保密环境信息.不同种类的环境信息,对信息的所有者、管理者、使用者、接受者都有不同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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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的核心是健康、有序的商品竞争,而商品竞争最主要的保障是竞争法,竞争法是调整竞争关系及与其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作为我国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管理各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主要法律,《反不正当竞争法》一直起着相当大的作用。但是近年来以腾讯与奇虎的"3Q之战"为典型代表的恶性竞争不断上演,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为此,我们有必要重新审视反不正当竞争的重要性,研究如何利用现有法律,最大限度地保护本企业利益不受侵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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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社会中,"跳槽"现象是人才追求自我发展的正当需要,也是市场经济对资源优化配置的客观要求。然而,人才的流动也给企业带来了一些隐患,有关调查显示,60%的商业秘密案件与人才跳槽有关。李开复的跳槽曾使两家声名显赫的公司——微软和Google对簿公堂;国内两家大型的应用软件公司——用友和金蝶也曾为员工跳槽打起官司;湖南民营企业三一重工股份公司起诉一名前雇员胜诉并获赔60万元,于是,"竞业限制"越来越引起业界强烈关注。由于企业部分员工对企业的经营和技术情况了如指掌,员工在跳槽后也往往选择与其以前形成的业务特长相同或者近似的业务。员工一旦在跳槽后从事这些职业,不但容易成为原企业强劲的竞争对手,而且由于自身的便利、业务的需要或是为利益等原因驱动,往往会情不自禁地使用原企业的技术、市场资源等商业秘密。因此,为了避免企业经营管理和科研开发人员对企业的潜在损害,对其作出一定的限制是十分必要的。我国现行法律一方面要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另一方面,也要保护劳动者包括各种人才的自主择业权利。那么,如何才能较好地平衡这对关系,做到既能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又能兼顾到人才流动的合理性呢?建立一套合理的竞业限制机制,与员工订立竞业限制协议,以保护企业的竞争利益和商业秘密是目前企业界广泛采取的做法之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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