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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蓉 《沿海环境》2001,(8):18-18
王蓉博士: 我是一名开发商,在某一地级市的开发区购买了一片土地。但不久得知该土地要收回,原因是该地级市开发区土地利用规划只经本市政府批准,未经省政府的批准。请问作为地级市都 无权批准本市的土地利用规划吗? 余 鹏余鹏同志: 作为地级市是无权批准本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21条的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审批权限只限于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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