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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刘红 《交通环保》2002,23(4):36-36
由交通部科教司组织实施、交通部海事局主持、交通部科学研究院和深圳海事局共同承担的交通部“九五”重点软科学研究项目《建立我国船舶油污染损害赔偿机制实施办法的研究》(95 - 0 1- 0 4 - 13)项目已于2 0 0 2年 4月 16日通过部级评审。评审委员一致认为 ,该项目立项正确、及时 ,研究意义重大 ,研究成果显著。该项目是为了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六条“国家完善并实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赔偿责任制度”的要求 ,根据朱钅容基总理、吴邦国、温家宝副总理的指示精神和全国人大、政协九届一次会议对 14 4 7号提案和九届四…  相似文献   
2.
张琴 《环境导报》2003,(3):30-31
“君子报仇,十年不晚”这句俗语得到了许多人的认可,一些环境污染受害者也认为,既然环境污染损害铁证如山,何愁找不到法律手段保护自己?过几年再告污染者也不晚。其实,这是一种错误观念。因为法律对环境污染损害诉讼案件有明确的时效规定,并不是所有环境污染受害者在任何时候提出赔偿请求都能受到法律的保护。案件调查1965年,国家在某省投资兴建的大型化工厂正式投产,由于当时技术、管理等方面较为落后,一直没有有效解决环境污染问题,从而给周围的农作物等造成一定的损害。该化工厂1976年扩建后,这一问题更加显得突出。…  相似文献   
3.
于文轩 《环境保护》2007,(7A):18-24
在生物安全国际法中,损害赔偿是最为重要的内容之一。同时,各国目前对损害赔偿问题的争议也最大,致使有关国际谈判徘徊不前。为此,生物安全损害赔偿国际立法有必要借鉴相关国际法的成熟经验。充分考虑生物安全国际法的特殊性,明确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构建起完整的法律体系。[编者按]  相似文献   
4.
我与王某是好朋友,上个月的一天晚上,王某约了我和另外2人吃宵夜,大家都喝了不少酒,饭后王桌驾车送我们回家。车开出不远就冲出路外侧翻了,我和其中1人受了伤。交警调查取证后,认定王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我和另外2人不承担事故责任。交警进行调解时,为我计算出了所有费用共12580元,但王某说是好心送我们回家才出事,不同意全赔。我提起民事诉讼后,法院认为我也有过错,判我承担10%的责任。请问:法院没有对交警的责任认定不采信。为什么我要承担责任?  相似文献   
5.
环境民事责任是环境法律责任的一种形式,是解决和处理环境损害赔偿中重要的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6.
生态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研究与实践是环境保护领域的一项重要研究工作。该制度旨在通过法律手段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惩罚和赔偿,以维护生态平衡和人类健康。本文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分析和比较,探讨了生态损害赔偿制度的基本原理和具体实践案例。实践方面,各地政府和环保组织积极推动生态损害赔偿案件的立案和审理,为受损环境和受害者争取合理赔偿。然而,目前仍存在一些问题,如赔偿标准不明确、赔偿金额偏低等,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强化。生态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研究与实践对于环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推动环境治理和可持续发展。  相似文献   
7.
赵雨迪 《环境与发展》2020,(2):203-204,206
我国的环境司法处于发展初期,有关环境纠纷的司法救济程序散落在不同的部门法中。为了维护国家环境安全和公共环境利益,构建环境司法专门化势在必行,但是在特殊的环境保护法院进行专门化的环境审判过程中,出现环境诉讼保护对象的争议性、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承担的特殊性等问题亟待解决,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等特殊环境诉讼规则应运而生,虽然目前还面临着一些困境,但是整体上构建环境司法体系的进程依然在不断推进。  相似文献   
8.
9.
面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这一新型诉讼形式,准确把握其定义和定位至关重要。现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按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私权化路径进行制度构建,其现行定义为特殊私益诉讼,现行定位为环境行政替代工具。这种定义与定位导致其与环境公益诉讼割裂,运行序位上优先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引起国家机关角色错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标的相同,救济和保护的利益均为环境公益,其定义应回归公益诉讼本位;政府在环境公益保护上有着广泛的职权和手段,是环境公共治理的优先主体,仅在少数行政不能的情形下才有借助司法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其在定位上应作为环境行政执法的补充机制在有限范围内发挥作用。据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在制度体系上应与既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置于同一诉讼系属统筹立法,在诉讼序位上应让位于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相似文献   
10.
我国污染场地再利用的开发活动日渐增多,伴随场地的再利用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不良影响的环境事件也愈加频繁。在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相关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与监管制度都欠缺的情况下,针对污染场地再利用环境风险管理的项目规划的失当、环境风险评估指标的缺失及监督管理制度不健全的障碍,应加强区域环评与单项建设项目环评的协调,落实场地监管主体、层级及各自的监管职责,形成环境损害赔偿机制,从而健全场地环境风险管理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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