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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刑法(修正案八)》通过调整犯罪客体、改变客观方面使环境刑法从保护传统的"人身、财产权益"拓展到维护"环境权益",其积极意义有三:一是可以加大刑法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广度,扩大刑法的适用范围;二是可以显著前移刑法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时机,强化刑法的保障作用;三是可以大大降低因果关系的证明难度,有助于走出环境刑事诉讼的困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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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既是事故伤害的客体,又是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行为主体。安全生产工作要实现以人为本,必须做到“四个坚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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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典首次对环境犯罪作了系统、具体的规定。污染环境类犯罪的犯罪构成,其主体多为单位,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其客体是一种复杂客体,不仅涉及到财产权、环境权,还涉及到人身权,客观方面则往往把一定的危害后果作为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在因果关系的认定上适用“推定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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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诸多法律、法规对林权概念不一致的规定影响了林权权属的确定和林权的流转,阻碍了林权体制改革。因此,我们有必要从法律的角度,对林权概念的内涵和外延进行进一步的探究,明确林权概念的内涵和客体范围,划清林权的主体,为完善林权概念和推进林权体制改革提供理论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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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产权界定是生态补偿的重要现实依据,对于生态补偿的开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具有重要作用,但如何界定成了现实中的一个难题。由于生态资源产权不明晰等问题的存在,造成生态补偿没有完全贯彻到实处,生态资源的价值也没有全部体现出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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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社坤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1,21(3)
本文首先从环境容量利用权产生的社会背景和自然科学基础出发,指出环境容量利用权是一种新型无形财产权,是对环境生态功能的商品化,兼具公权与私权属性.然后,本文深入探讨了环境容量利用权的权利构造,指出环境容量利用权的主体不限于排污者,而是一般主体,但要成为具体的环境容量利用权主体还需受到一定的公法管制;环境容量利用权的客体就是环境容量,通过环境容量所依附的物质载体的空间范围、利用环境容量的期限、所利用的环境容量的数量、所排放污染物的种类等参数可使环境容量具有确定性;环境容量利用权的核心权能是排污和收益,环境容量利用权的功能定位是"利用"而非支配或控制环境容量,一般不具有占有和排他权能,通过排污保证正常的生产活动是间接收益,而通过交易获取经济利益则是直接收益.最后,本文简要分析了环境容量利用权在中国的实现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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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海洋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建设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海洋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是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在系统梳理我国海洋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建设历程的基础上,根据《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的要求,从补偿主体、补偿客体、补偿标准、补偿模式等方面提出构建海洋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框架,认为现阶段海洋生态保护补偿主体以政府为主,应该针对补偿客体建立基于海水质量目标和滨海湿地碳汇目标的海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补偿标准按生态保护者的直接投入和机会成本进行核算,通过中央财政纵向转移支付模式和以中央财政引导湾区协同治理的横向转移支付模式实现海洋生态保护补偿,并提出了海洋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实施的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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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犯罪的构成要件李水生吴志良(深圳市环保局法规处,深圳518006)(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武汉430072)自本世纪70年代以来,环境危害的严重性引起了人们的强烈关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在环境保护中认识到,必须将危害环境的行为纳入犯罪领域,运用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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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转轨时期我国环境经济政策问题产生的原因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本文试图通过对转轨时期我国环境经济政策的主体、客体以及政策环境的分析,来揭示出转轨时期我国环境经济政策问题产生的原因,从而为目前我国环境经济政策的改进提供一些参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