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目前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立法工作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中。根据劳动关系的特性与国际惯例,解决劳资纠纷最好的办法是创建一种机制或提供一个平台,促使双方沟通而达成一致。这种制度仅仅依靠严格的法律程序和条文是存在局限性的,因为法律本身刚性多于柔性,在追求公平、公正结果的同时,在很多时候却不能重新激活已消亡的劳动关系或修复破损的劳动关系。而调解解决纠纷则更多的体现柔性。因此强化调解,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劳动争议处理法律制度中必不可少的内容。而我国的现行体制中,虽将调解作为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但未规定为必经程序,从制度上首先就忽略了调解在劳动争议处理中的重要作用,使解决纠纷的渠道过于单一与狭窄,不能起到及时、快速、简便化解纠纷的作用。尤其是目前调解渠道单一、资源短缺,立法时应予以完善。要整合资源,重构劳动争议调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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