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瞒报突发事件 处分主管人员
摘 要:
24日提请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为地方政府设置了7条“高压线”。草案规定,地方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未按规定报送、通报、公布有关突发事件信息的;缓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服从上级政府对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的;
关 键 词:
突发事件
地方政府
虚假信息
人大常委会
行政处分
应急处置
高压线
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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