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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该以“安全之丰”补“利润之欠”
引用本文:贺懋臻.不该以“安全之丰”补“利润之欠”[J].劳动保护,1987(3).
作者姓名:贺懋臻
作者单位:铁道部工程指挥部徐州机械厂
摘    要:编辑同怠: 前年,我厂开展了安全包保责任制活动,厂里与下属七个车间分别签订了安全包保责任状,明文规定奖惩兑现。这项工作调动了职工搞好安全生产的积极性,果然,全年没有发生任何重大伤亡和火灾、设备事故,轻伤事故也下降到本企业历史最好水平。铁道部工厂局通报表扬,并明确行文发给2800元安全奖金。 然而,不久却发生了令人遗憾的事,这笔奖金在拨款时,被有关部门作为企业利润欠款全部扣掉,并说安全奖要厂里自己另外拿钱。由于厂里没有钱,职工们的希望变成了失望。奖金是小事,信誉是大事,1986年,我厂再次推行安全包保责任制,下面不想干了,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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