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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试行草案)
摘    要:第1条 为了贯彻安全生产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止工业企业噪声的危害,保障工人身体健康,促进工业生产建设的发展,特制订本标准。 第2条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企业的生产车间或作业场所(脉冲声除外)。 第3条 本标准由各级人民政府卫生、劳动保护主管部门监督执行。 第4条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国家劳动总局负责解释。 第5条 工业企业的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的工作地点的噪声标准为85分贝(A)。现有工业企业经过努力暂时达不到标准时放宽,但不得超过 90分贝(A)。 第6条 对每天接触噪声不到八小时的工种,根据企业种类和条件,噪声标准可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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