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接管单位超标排污进行处罚的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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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严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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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常州市环境保护局 江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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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随着太湖流域的水污染物达标排放及一控双达标工作的深入开展,许多单位将污水接进城市污水处理企业,应该说,这充分体现了环境保护工作从点源治理向集中处理过渡的趋势,是降低污染物处理成本、改善环境质量与提高环境管理水平的一个重要手段。对这些单位,我们称它们为接管单位。 这些接管单位与城市污水处理企业之间签订了污水处理协议。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显然是两个企业或法人之间通过达成两情相悦的协议而实施的合理合法行为。但现在的问题是,对于那些接管单位的超标排污行为,除污水处理厂要加倍收取污水处理费外,环境保护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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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接管单位 超标排污 太湖流域 排污费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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