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到生态补偿再到生态产品价值实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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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靳乐山,朱凯宁. 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到生态补偿再到生态产品价值实现[J]. 环境保护, 2020, 48(17): 15-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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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靳乐山 朱凯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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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中国农业大学中国生态补偿政策研究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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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生态补偿、生态产品价值实现,三者既相互联系又各不相同。相互联系在于三者的最终目标相同,都是致力于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并且都使用资金作为工具。但是,将它们混为一谈,无助于各自优势的发挥;划出三者的界线,有助于明确各自制度创新的方向和着力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是用法律手段处罚生态环境的破坏者,本质上具有法律属性,是生态环境破坏者对既成损害的赔偿,赔偿具有强制性;生态补偿,是用政策手段激励生态环境的保护者,本质上是一种政策方案,是对生态环境保护者发展机会受限的补偿,通常需要政府在协商基础上的统一行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是用市场手段奖励生态产品的供给者,本质上是一种市场交易,是生态产品供给者在市场中发现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生态产品价值的过程。三者对应于不同发展阶段。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应是一个地区最先建立和实施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在我国目前的发展阶段,生态补偿应是国家主导激励机制。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将会更加普遍,规模会越来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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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生态补偿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生态产品价值实现 |
From Eco-indemnity to Eco-compensation and Further to Eco-product Value Substantiat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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