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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检察行政公益诉讼的行政法律争议解决功能——以生态环境领域案件为例
引用本文:徐本鑫,黄纬东.论检察行政公益诉讼的行政法律争议解决功能——以生态环境领域案件为例[J].环境保护,2020,48(16):24-29.
作者姓名:徐本鑫  黄纬东
作者单位: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安徽师范大学博士科研启动金项目"环境司法协作机制研究"
摘    要:检察行政公益诉讼的本质是诉讼,其首要功能是解决具有可诉性的行政法律争议。行政法律争议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国家行政机关之间围绕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而产生的争议。纳入行政公益诉讼调整范围的行政法律争议,不是行政主体内部行政争议,也不是专业争议或政治争议。行政法律争议的焦点是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的理解。为实现行政公益诉讼解决行政法律争议的首要功能,应将是否存在行政法律争议作为行政公益诉讼受案条件,将确有需要司法解决的行政法律争议作为行政公益诉讼的启动条件,将依据法律法规解决行政法律争议作为行政公益诉讼的裁判准则。

关 键 词:行政公益诉讼  行政法律争议  受案范围  法律监督

On the Legal Disputes Settling in Procuratorial Litigation for Administrative and Public-interest Cases: Taking the Ecological Environment Cases for Example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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