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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地方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实行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的实践(续)
引用本文:张德良,安惠民,徐承玉,吴振民,张刚.制定地方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与实行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的实践(续)[J].干旱环境监测,1991(3).
作者姓名:张德良  安惠民  徐承玉  吴振民  张刚
作者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新疆环境监测中心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石河子市环境保护,新疆环境监测中心站 乌鲁木齐,乌鲁木齐
摘    要:2.石河子市实行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的实践 根据国家环保局对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试点工作的要求和自治区环保局的统一安排,现就如何在执行自治区地方排放标准的同时控制负荷指标和通过许可证制度强化监督管理的有关问题论述如下: 2.1 制订总量控制标准的依据 在执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时,存在着当地不能保证达到水环境质量的水体。为此,可依据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地方标准,自治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明确规定:“执行本标准如不能满足当地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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