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顺"国标"与"地标"的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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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胥树凡.理顺"国标"与"地标"的关系[J].环境,2002(2):1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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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胥树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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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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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环境保护法》第9条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第10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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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国家标准 地方标准 环境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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