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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海事油污责任保险中第三人之求偿权问题--兼谈对我国《保险法》第四十九条及《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九十七条的理解
引用本文:庄晨.论海事油污责任保险中第三人之求偿权问题--兼谈对我国《保险法》第四十九条及《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九十七条的理解[J].环境,2001(9):20-21.
作者姓名:庄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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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根据国际海事组织(IMO)在《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中的规定和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28条第2款的规定,在我国,载运2000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油污责任险已成为强制责任保险之一种,载油船舶责任人必须就将来可能会发生的油污事故投保责任险。虽然油污责任保险也应归属于海上财产保险之一种,因此法律对财产保险合同的一般原则和规定也应适用于责任保险,然而责任保险与传统的“填补损害”型的财产险相比较仍存在较大区别,主要体现在传统的财产险中只存在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双方法律

关 键 词:海事油污责任保险  第三人求偿权问题  中国  《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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