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司法解释降低了环境污染入罪门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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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长期以来,我国的环境污染法律存在操作性不强的问题,在打击环境污染违法行为尤其是惩治环境污染犯罪方面,存在着法律适用的困境。因此,国家司法机关通过制定司法解释,来弥补法律的不足。2006年7月,最高法专门制定了《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1997年刑法规定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和环境监管失职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司法解释的制定指导了司法实践,同时也推动了法律的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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