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环境保护机构的一项法律权利及其它
引用本文:陈鸿才.环境保护机构的一项法律权利及其它[J].中国环境管理,1987(1).
作者姓名:陈鸿才
作者单位:福建泉州市鲤城区环保办
摘    要:我国法律规定,环境保护机构具有就行政处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正确认识和恰当行使申请法院执行权利,在实践中确有重要意义。环保机构行使申请法院执行的权利对于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行为者,环境保护机构运用的行政处罚有多种:警告、罚款、加倍收费、责令限期治理等。在实际工作中,罚款是最为普遍采用的行政处罚手段。然而有些被罚款单位对于缴纳罚款持消极态度,甚至拖欠、拒缴。所谓拖欠、拒缴是指受罚者在接到罚款通知15天内,只交部分或不交罚款,又不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