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机构的一项法律权利及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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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鸿才.环境保护机构的一项法律权利及其它[J].中国环境管理,198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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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鸿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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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福建泉州市鲤城区环保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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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法律规定,环境保护机构具有就行政处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正确认识和恰当行使申请法院执行权利,在实践中确有重要意义。环保机构行使申请法院执行的权利对于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行为者,环境保护机构运用的行政处罚有多种:警告、罚款、加倍收费、责令限期治理等。在实际工作中,罚款是最为普遍采用的行政处罚手段。然而有些被罚款单位对于缴纳罚款持消极态度,甚至拖欠、拒缴。所谓拖欠、拒缴是指受罚者在接到罚款通知15天内,只交部分或不交罚款,又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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