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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环境保护局、河北省公安厅、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移送的若干具体规定》摘编冀环[2007]5号
摘 要:
一、移送范围及标准 (一)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涉嫌构成走私废物罪、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见附件1,略),应当依法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
关 键 词:
环境保护局
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
犯罪案件
公安厅
环境违法行为
行政主管部门
环境污染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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