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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环境保护局、河北省公安厅、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移送的若干具体规定》摘编冀环[2007]5号
摘    要:一、移送范围及标准 (一)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涉嫌构成走私废物罪、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见附件1,略),应当依法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

关 键 词:环境保护局  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  犯罪案件  公安厅  环境违法行为  行政主管部门  环境污染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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